言談(discourse)做為「知識/權力」間的橋梁
我在學者陳瑞麟發表於「文化研究學會2002年會:重訪東亞:全球‧區域‧國家‧公民」裏的一篇文章-“批判性地檢視傅柯的「知識/權力」理論”獲得一些有趣的線索,可以為我們研讀的Ahl(2002)文章中的一些名詞,以及他引用傅柯想法的依據,提供些微的理解。
下面摘錄自陳瑞麟學者發表中的敘明,主要是為傅柯的「知識/權力」理論運作邏輯提出解釋。傅柯對於「知識/權力」理論的主張,在於: 知識是由權力所生產的,而且權力必須透過知識來行使(is exercised)。這樣的主張是如何運作的?
傅柯在1970年所發表的〈論述的秩序〉一文(“L’ordre du discours,” 英譯標題作 “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” 作為《知識檔案學》英譯本(1972)的附錄)。提出「言論」這個概念,做為從六十年代的「知識」到七十年代的「權力」之橋梁。
在這個文本中傅柯(Foucault)開始探討權力如何透過言論來行使,以及言論如何被權力生產出來。在傅柯看來,「任何社會中的言論生產,都是根據一些程序[1],而被控制、篩選、組織和再分配。」(Foucault 1972b: 216)。這裏提到的 「被控制、篩選、組織和再分配的程序」是根據兩大系統進行運作,其一是言論的外部系統;其二是言論的內在系統。
1. 言論的外部系統,指的是言談外部「排除規則」(rules of exclusion):
「排除」包括「禁止」(prohibition)、「分隔和拒斥」(division and rejection)、「真和假的對立」三個作用。
2. 內在系統指的是言談內在的「分類(classifying)、排序(ordering)與分配(distributing)規則」以及「儀式性的侷限」(ritual restriction)的運作:
「分類、排序和分配規則」則有「評註」(commentary)[2]、「作者權(和權威性)」(authorship)[3]和「學科/訓練」(discipline)[4]三個作用(Foucault 1972b: 216-225; 也參看 A. Sheridan 1980: 121-129)。
這些系統與作用互相支援、掩護、強化,而交織成現代西方社會的言論/權力之生產/控制系統。傅柯以為,這些規則系統中,對現代社會影響最深的當屬「真和假的對立」這組排除系統。
當真和假互相對立時,權力塑造了我們的「真話/真理意志」(the will to truth),使我們強烈地要求(意願)自己和他人一定要「說真話」,如果人們說非真話(假話、謊話、空話、廢話或虛構故事),就被會禁止或拒斥,他們的言論會被排除。這種「真話意志」在「性事」和「政治」領域尤其強烈:它建立了「監督/規訓和懲罰」系統,用來規訓所有人的身體,並把不合常態的異常分子丟入監獄;它也建構了「性科學」,規定常態的性標準,從而把現代西方人塑造成「另一種維多利亞人」,無時無刻不在省察自己內心、並對著精神醫師坦白交心(告白)。
如此一來,現代西方人被塑造著只意願說「真話」並強烈地追求「真言論/真話」(true discourse)。如果「知識」就是「真言論」,傅柯式的「權力/知識理論」就可以被建立起來。的確,現代西方文化對「知識」的認知和定義,就是它必須用語言來表達自身──被表為「言論」,而且此言論必定為真。因此,就在「知識做為真言論/真話」的意義上,知識和權力形成密不可分的體系。
PS:這篇文章的想法主要是從下列文章中節錄出來:
陳瑞麟(2002),“批判性地檢視傅柯的「知識/權力」理論”,「文化研究學會2002年會:重訪東亞:全球‧區域‧國家‧公民」。
[1] 這些程序其作用在警惕權力者與危險、迎合不可預期的事件、避開不易處理的可怕材料。
[2] 「評註」的主要功能在於一方面容許我們根據原文而無限地生產新的言論,另方面「評註」終究是在說著那已經默然地被勾連的東西。傅柯以「詭論式」的修辭來表達:「(評註)必定首度說出那已經被說出的東西,而且毫不疲倦地重覆說著那從來沒有被說過的東西。」(1972b: 221)這些修辭實在很難懂,筆者只能解釋如下:一切對原文的評註,其文字勢必不能和原文相同(否則就不算「評註」),因此它是「首度說出」,但評註不能偏離原文的意義和內涵,所以說它「說著已被說過的東西」;另方面,人們對所謂「經典」不厭其煩地一再進行評註,乃是「毫不疲倦地重覆說著」那和原文文字不相同的文字,因「不相同」所以是「說著從來沒有被說過的東西」。如果我的解釋是合理的話,實在讓人很想知道:傅柯幹嘛不清楚地區分「文字」和「內容意義」?而要作這種故弄虛玄的修辭?
[3] 「作者」或「作者權」的概念,為一組特定的言論和陳述建立了一個「統一原則」,文本的意義必須根源自作者的真誠(truthfulness)。歷史上總有很多格言、文本,它們的意義和作者無關。然而,「作者」的概念在不同領域──如文學、哲學、科學──中,有不盡相同的變化,中世紀時,科學言論的價值必須由它的作者來保證,文學反而不需要;十七世紀時,情況剛好反過來,除了把名字賦予科學定理、效應、徵狀之外,科學文本的價值不再是來自作者,文學則特別要強調作者,因為西方人要求作者必須為他的作品負責。總之,「作者」的規則是透過「個體性」和「我」的「指認/身份」(identity)來限制言論的不可預測性(1972b: 221-222)。傅柯另有一篇文章 “ What is an author?”(1977a) 討論這個概念。這裏的討論確實很奇怪,因為傅柯指出「科學言論」的「作者」在十七世紀後被消除,那麼在科學領域中,言論豈非解除了「作者」的限制?或許十七世紀後的科學言論,被「外在客觀實在」這統一原則所限制(即「外在客觀實在」扮演了原先的「作者」之角色)。但傅柯似乎沒有論及這方面。
[4] 這個概念立刻令人想到先前已論及的「規訓權力」。每一門現代的「學科」,總是包含一組「訓練/規訓系統」,擁有一套「真和假命題」以及兩者之間的辨識規則。「學科/訓練在言論的生產中構成了控制的系統,並透過指認的行為──其採用了一種使規則不斷地一再活化的形式──來固定它的極限。」(1972b:224)